【政策】《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8-29 16:19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 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1〕277号)、《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搭建与碳达峰目标相适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和《上海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和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纳入本市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范围。自2022年10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包含碳排放评价相关内容。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中应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
二、建设项目环评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中涉及的温室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参考附件1。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按照附件2要求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在排放源层面落实碳减排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项目)在环评文件中增加碳排放评价内容,主要围绕碳排放分析、碳减排措施的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开展评价,有关编制内容可参考附件2相应要求并作适当简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视情参考执行。
四、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产业园区,按照附件3要求编制碳排放评价章节,以绿色低碳为导向,促进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的低碳转型,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五、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指导和帮扶建设单位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碳排放评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加快开展碳排放相关政策技术研究,推动碳排放控制目标落实。
六、国家和本市对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碳排放评价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