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欧盟通过了汽车排放法规修正案
时间:2023-10-25 15:54
2023年4月欧盟通过了汽车排放法规修正案:修订法规(EU) 2019/631(下文简称“新修正案”)。作为欧盟“落实55%减排目标(fit for 55)”一揽子政策措施的一部分,新修正案为欧盟市场新售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制定了更严格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旨在减少交通排放中占比最高的道路交通排放,并为汽车行业转向零排放提供推动力,同时确保行业的持续创新,推动欧盟汽车供应链成为全球向零排放转型的先进技术领导者。
本法规适用于下列机动车:
乘用车(passenger car):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涵盖了轿车、微型客车以及不超过9座的轻型客车。
轻型商用车(light commercial vehicle):是四轮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大设计总质量指保证车辆绝对安全的质量,指能安全的驻车、刹车,在颠簸路面上连续稳地运行的总质量,等于整车装备质量与最大装载质量之和)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新车减排目标
◆ 以2021年为基准,2030年至2034年,新售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值分别减少55%和50% ;
◆ 以2021年为基准,2035年开始,新售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平均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值减少100%。
总体而言,两类车的碳排放目标限值不断趋严,对车辆减排的要求越来越高。以乘用车为例,欧盟2009年要求2015年欧盟范围内新售乘用车平均碳排放降低至130g CO2/km的目标,2014年的修正案确定2021年起目标值为95g CO2/km,本次通过的新修订案确定了2035年起所有新售乘用车零排放的目标,同时细化要求2030年至2034年新车排放目标需在2021年的基础上降55%,折合为42.75g CO2/km。
在该法规约束下,每个欧盟境内的汽车制造商将指定一个需要遵守的“个体目标值”,该目标值主要基于该车企每年所销售的车辆的平均重量进行折算。
考虑不同规模企业对行业整体转型的影响程度,依据企业年产量将企业划分为4类,并设定不同“个体目标”。以年产量大于30万辆的乘用车制造商为例,建立车型重量(kg)与碳排放控制目标(g CO2/km)的线性函数,根据当年所生产乘用车平均重量计算出制造商当年需达到的平均碳排放目标,平均重量越小,则目标值越小,目标相对严格。以碳排放水平为95g CO2/km 的车型对应的重量M0为基准重量,并根据乘用车平均重量的变化每3年调整一次M0值。
考虑到年产量小于1000辆的制造商对汽车行业碳排放总体贡献较小,可免于监管。另外两类年产量在1万~30万之间和1千~1万之间的制造商将各自依据特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不同时间段的“个体目标值”。
此外,欧盟对于年度内生产销售零低排放汽车(即WLTP测程结果小于50g CO2/km的车辆)超过一定占比的企业,给予更加宽松的“个体目标值”作为奖励。以乘用车为例,零低排放车辆占比小于25%的“个体目标值”不受影响,占比在25%-30%区间的,上浮百分比为与25%的差值(如占比为26%,则上浮1%),占比超过30%的,一律上浮5%。
企业履约方式
监管的排放值仅包含使用阶段的尾气排放(tailpipe emissions),法规规定车辆的CO2排放数据均需由第三方测试机构测试和提供。燃油车的排放主要和油耗相关,而电动车用电产生的间接排放不被视为直接的二氧化碳排放,纯电动汽车的碳排放量为0。
二氧化碳排放量较高的车型仍然被允许继续销售,但需要支付超标费用。在年度履约周期内,所有车辆的平均排放值减去平均“个体目标值”的差值乘以当年该企业在欧盟登记出售的汽车数量为超额排放总量,再乘以95欧元/gCO2的单价得出费用总额。
这个法规的目标是为了鼓励汽车全产业链逐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向更环保的汽车技术转型,因此给予了制造商一定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除支付罚款,或者生产和销售二氧化碳排放较低的车型以外,制造商之间可以缔结联盟以履行其碳减排义务。其中,被指定为联盟管理员的制造商将作为联盟的联系人,并负责根据法规规定的方式支付联盟需承担的超额排放费用。
例如,2019年菲亚特克莱斯汽车公司(简称FCA)与特斯拉达成协议,组成了碳排放的共同联盟体。2019年特斯拉在欧盟境内销售了104354台电动车,其个体目标值为156.088g/km,而其实际平均排放值为0。通过与特斯拉的合作,FCA能够将其整体平均排放降至个体目标水平,从而避免了2021年超15亿欧元的罚款。
大众集团则是通过组合其旗下品牌作为履约主体达成了其2021年度的120.8 gCO2/km的个体目标值。大众集团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该集团包括大众、奥迪、保时捷、斯柯达等品牌的新乘用车车队,2021年在欧盟实现了实际平均每公里不超过118.5克二氧化碳排放量。
欧盟官网链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9R0631-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