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湖北省印发《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基价和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时间:2023-04-11 12:36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基价和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发改价管〔2021〕373号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作用,现就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基价、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权交易基价。碳排放权交易中协商议价的交易基价通过市场竞价形成;碳排放权交易中定价转让的交易基价,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一个时段(连续5个交易日以上)协商议价交易的日收盘价加权平均的方法审定。
二、碳排放权交易服务费。碳排放交易中,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物价局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基价及交易手续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6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