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3-03-20 11:4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现将本市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包括经最近一次核查结果确认以及上年度新投产预计年度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的发电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1,自备电厂视同发电行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对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我局将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并在确认其完成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
根据《通知》要求,本市2023年度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详见附件2。我局根据确定的名录,向管理平台申请开立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并将登录名及初始密码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二、工作内容
(一)制订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网址为www.cets.org.cn)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其中,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3月8日前完成。
(二)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其中,2023年度1月月度信息化存证需在3月8日前完成。
(三)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环办气候〔2022〕111号)要求编制,2022年度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 CO2/MWh。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四)开展年度排放报告核查
我局将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核查信息、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对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管理平台填报工作。请相关重点排放单位配合完成年度核查复核工作。
(五)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我局将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和指导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月度信息化存证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
三、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我局已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后续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能力建设培训。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 林立 2311564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