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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北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1-18 13:16

河北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根据《关于建立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要求,    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降碳产品的申请、评估、价值实现等机制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降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固碳产品、可再生能源、近零能耗建筑、碳普惠等。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诚实守信、公平公开、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是本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相关制度,组织推动降碳产品申报;
    (二)管理降碳产品评估;
    (三)监督降碳产品价值实现过程。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降碳产品开发实施和宣传引导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价格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负责建立全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受理降碳产品申请,组织实施评估等工作。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建立全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服务平台,并纳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价值实现规则,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第七条 通过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降碳产品开发,提高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率先引导钢铁、焦化等项目和超出核定年度碳排放总量的企业购买降碳产品,逐步向其他“两高”行业拓展;鼓励政府机关、国有企业、社会机构、科研院所在举办专业会议、商务展览、大型活动时,购买降碳产品中和碳排放。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两高”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实现碳中和愿景。

第二章 申报评估

    第八条 降碳产品申报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为产品业主;
    (二)申报产品的开发符合主管部门发布的方法学要求。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编制降碳产品核证报告,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第三方审核机构编制的核证报告和评估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受理降碳产品申报材料后,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于 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报省生态环境厅纳入全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
    第十三条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发放评估表。评估表中载明产品业主、降碳产品量等内容。

    第三章 价值实现

    第十四条 降碳产品价值实现参与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为通过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评估确认并
在全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服务平台注册的产品业主。受让方为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排放单位、机构、组织、个人。
    第十五条 降碳产品价值实现参与主体应当通过全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服务平台,实现生态产品价值。
    第十六条 出让方持降碳产品评估表,在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开设实名账户,登记降碳产品。受让方向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提出申请,登记需求量。
    第十七条 降碳产品价值采用协议转让、定价点选、公开竞价及规定的其他方式实现。降碳产品价格参考国家碳市场同期前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第十八条 降碳产品价值实现后,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凭证,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完成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的,由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在全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管理平台削减出让方降碳产品量、登记受让方受让信息。
    第二十条 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信息披露和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相关信息,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全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应当对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相关资料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四章 第三方审核机构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包括:
    (一)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审核机构;
    (二)省生态环境厅登记的其他第三方审核机构。
第二十三条 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第三方机构纳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范围、或者联合经国家应对气候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开展降碳产品核证工作: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
人员和必要设施;
    (三)具备规范的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四)具有三次以上碳市场核查业绩;
    (五)从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降碳产品核证工作,对核证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降碳产品价值实现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布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河北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服务中心加强对产品业主的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其申请,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 鼓励设立低碳转型基金或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降碳产品能力建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绿色通道,为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提供融资保障。培育壮大我省降碳产品开发机构和第三方审核机构,积极培
树降碳产品价值实现典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